債務糾紛被告人不出庭怎麼辦?
一、債務糾紛被告人不出庭怎麼辦?
如果人民法院已依法向被告送達了開庭傳票,在開庭時,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判,並作出判決,效果與到庭的判決效果一致。只是判決作出後,如果無法送達被告的,法院還需要公告送達。
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起訴後,沒有向被告送達傳票的,人民法院在採取其它方式無法送達的,只有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六十日後,被告在開庭時未到庭的,法院將依前述方式進行處理。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説,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典》188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特別訴訟時效:
1、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
2、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發生債務糾紛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判決,但在開庭之日對於案件原告和被告都需要出庭,如果被告無故的缺席,那麼法院是有理由按缺席來進行判決,從而被告就失去了訴訟的權利,從而再也無勝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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