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被告不出庭我怎麼辦
一,債務糾紛被告不出庭我怎麼辦
如果人民法院已依法向被告送達了開庭傳票,在開庭時,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判,並作出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效果與到庭的判決效果一致。只是判決作出後,如果無法送達被告的,法院還需要公告送達。
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起訴後,沒有向被告送達傳票的,人民法院在採取其它方式無法送達的,只有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六十日後,被告在開庭時未到庭的,法院將依前述方式進行處理。
二、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第三百五十九條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違約責任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第二百八十一條施工人的質量責任是説,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典》188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特別訴訟時效:
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
2、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從權利被侵第二十條要約的失效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所以債務糾紛如果在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那麼就只能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了,如果被告一直不出庭的話,法院也可以按缺席來審判,這樣的話被告也相當於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利,因此被告也不會再有勝算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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