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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被告不出庭怎麼判?

債務糾紛被告不出庭怎麼判?

債務糾紛被告不出庭怎麼判?

債務糾紛被告不出庭法院可能會判原告勝訴、也有可能會判被告勝訴,當然在被告不到庭的當天,法院也有可能會決定延期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條 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閲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借款合同訴訟地為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報告住所地。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在債務糾紛發生之後,債權人可能會因為多次追討債務未果而選擇向法院起訴,也有可能會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後,未曾向債務人提出還款請求,就直接向法院起訴。不管是哪種,對於被告來説,都是需要在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當日到庭的,這是由於即使不到庭法院也有可能會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