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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案件的情形?

一、什麼是債權人撤銷權

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案件的情形?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係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也為債的關係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

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一)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十四條 

1、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依據上條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為以下兩種情況:

1、債務人放棄到期債務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三、撤銷權的行使

1、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行使。凡於債務人為有害債權行為前有效成立的債權,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因撤銷權的行使於第三人有重大利害關係,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須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依訴訟方式為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何人為被告,依對撤銷權性質的認識不同而有不同。

2、依折衷説,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自應以債務人、與債務人為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利益轉得人為共同被告。因為行使撤銷權既要求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行為,又要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得利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因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

3、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於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依《民法典》第541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其中一年與五年皆為除斥期間。

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案件的情形如上所述,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債務人的行為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時,才能提起債權人撤銷之訴,另外,提起撤銷權有相應的權利限制,必須在規定的範圍內行使。這樣法院才會允許從而達到保護債權的目的。更多法律知識歡迎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