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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喪失撤銷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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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喪失撤銷權的情形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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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喪失撤銷權的情形

撤銷權在性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即依據撤銷權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為了確保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穩定性,合同法特別規定撤銷權因一定的事由或者期限而消滅。

第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此一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