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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XX、齊XX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申請執行人:屈XX,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漢族,現住張家口市橋東區。

屈XX、齊XX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趙XX,河北環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郭少偉,河北XX。

被執行人:齊XX,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漢族,張家口市供電局員工,現住張家口市橋東區。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566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齊XX名下銀行存款110777元,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執行員  魏全國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武XX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