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貸款政策是什麼?
房地產抵押貸款最新政策是購買房屋的時候可以利用房地產來進行抵押從而獲得一定的貸款,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財產共有人身份識別及承擔的責任
1、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中,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的借款人一般為該抵押房屋的所有權人,所以借款人即為抵押人;但抵押人未必是借款人,銀行在選擇借款人人選時,除了滿足其為抵押房屋的所有權人之外,還考慮借款人的年齡、收入、財產及資信等情況。因此,在抵押房屋內的所有權人即共有人同為抵押人。抵押物財產共有人是指不上產證的具有法定或約定共有關係的第三人,一般情況下為房屋權利人的配偶。
2、按“九四”方案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為一人的,在訴訟時效內,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對於該等房屋進行房地產查閲時,一般登記的註記為房改售房或售後公房。這也是基於歷史原因產生的又一類型抵押物財產共有人。
3、除了房屋權利人具有家庭關係的即為共同共有外,視為按份共有。同時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共有份額的,按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按份共有。同時,處分共有不動產的,應當經佔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也是要求抵押物財產共有人本人簽署同意抵押文件的法律依據。
4、因共有不動產產生的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承擔連帶債務。因此,不論是借款人、抵押人及抵押物財產共有人對於銀行貸款具有法定的連帶還款義務,但是,如果抵押權不生效,該債務則變成無擔保債務,銀行則失去了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境外個人購買自住商品房的政策解讀是什麼?
1、據國務院建設部等六部委發佈的《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之規定,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台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同時,建設部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對於超過一年的解釋為“一年期以上的境內有效勞動僱傭合同或學籍證明”。
2、根據上海市各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實踐操作,對外籍人士(即持有外國護照)申請辦理所購商品房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的基本要求如下:
購房業主應提供本人一年期以上的境內有效勞動僱傭合同的原件,具體注意事項有:a)該勞動合同應使用“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抬頭作為合同名稱;b)該勞動合同中的僱主即公司註冊地在上海,且本人工作地點亦在上海;c)勞動期限滿1年以上,即該勞動合同自簽訂生效之日至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之日已經超過1年,並且仍在有效期內;d)該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薪水應與所購商品房價格相適應,並在合理範圍以內;e)該勞動合同應為中文版本,如為英文版的則須翻譯機構出具中文翻譯件;f)建議提供加蓋公章的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同時,購房業主本人在本市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填寫《境外個人自住承諾書》(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須事先本人填寫)。
在我們的生活當中,現在我們國家對不動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利用所購買的房屋來進行抵押獲得一些貸款的話也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的事項也是比較多的,比如説首先是需要向銀行提出申請,然後銀行審核同意的情況之下,才能夠要求提供相關的材料,並且最終完成資資格的審查,然後放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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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和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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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抵押擔保規定有哪些?
一、關於抵押物的法律規定可作擔保物指已作為抵押擔保的財產。按我國<擔保法>第34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作擔保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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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權反擔保抵押可以麼?
一、公司經營權可以進行反擔保抵押麼?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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