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在建工程抵押是什麼意思?
一、如何理解在建工程抵押是什麼意思?
在建工程是指經審批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築物。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雖然在建工程抵押作為抵押的一種特殊形式,因為既能滿足銀行拓展客户,又可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現廣泛地被銀行所採用。
但是,在建工程抵押畢竟不同於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地產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關係較為複雜,不確定因素較多,隱含較多的風險,如操作不當,很可能出現法律風險,造成信貸資產損失。
二、在建工程抵押有哪些法律風險?
在建工程抵押會面臨的風險主要有7個:一是在建工程合法性風險,二是價值確定風險,三合同風險,四是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衝突的風險,五是劃撥土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六是房地產開發形成的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商品房預售衝突的風險,七是在建工程抵押權與税收優先權衝突的風險。
關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據,《民法典》中有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債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於土地上已有的建築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築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正在建造的建築物的續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築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抵押權的效力範圍限於已辦理抵押登記的部分。當事人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於續建部分、新增建築物以及規劃中尚未建造的建築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建築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築物分別抵押給不同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抵押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權作為物權的法定內容之一,也應遵循物權的成立與存在須以標的物的存在為前提的規則。但是,在建工程在完工以前,雖然已具備物的一些特徵,但尚不具備完整意義的物質形態。因此,銀行或其他債權人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時,更應盡到審慎義務、做好背景調查,規範操作程序,確保資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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