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什麼意思?
一、在建工程抵押什麼意思?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履行擔保的行為。
在建抵押相關規定
在建工程抵押的條件我國《民法典》並未對在建工程抵押做明確規定,但由於在建工程抵押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發生的糾紛也較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此外,建設部制定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對在建項目抵押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履行擔保的行為。
二、在建抵押滿足條件是什麼?
關於在建項目抵押的條件,法律並未做明確規定。但是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等的規定可以得出,在建項目抵押必須滿足以下幾種條件:
1、已經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處置抵押物,就相關價款優先受償。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故不得進行抵押。
2、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而只有已經取得三證的情況下,才能按要求填寫相應編號。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因為只有符合該比例要求,開發商才能申請商品房預售,在建項目才具有了可轉讓的屬性,滿足抵押法定要求。
4、在建項目與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這也是與我國房地產法律中的“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保持一致的要求。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要用在建工程來進行抵押,並且獲得銀行的貸款是比較常見的事項,同時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需要利用建工程進行抵押的話,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説全部交付土地的出讓金,並且取得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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