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土地是否也要抵押?
一、房屋抵押土地是否也要抵押?
建築物抵押的,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在辦理抵押登記時,不僅要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還要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同樣,用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土地上“已有”的建築物一起抵押,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如果只辦理了房屋抵押或者只辦理了建築物使用權抵押,視為建築物使用權和房屋抵押權都辦理了的,
二、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原則是什麼?
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原則,是指在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將房屋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原則。表現在兩個方面:
1、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即所謂的“地隨房走”。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即所謂的“房隨地走”。法律作出這一規定,其理由在於:(1)離開土地的建築物不具備法律上的獨立性,不能獨立的構成抵押標的。任何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土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組成部分,沒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在實踐中不能獨立存在,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獨立移轉的,因此必須“地隨房走”。(2)房屋雖然不是土地的本質組成部分,土地本身可以獨立的移轉,但是如果允許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而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不進行抵押,就可能出現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主體不一致的狀況,從而發生權利的衝突與摩擦,不利於物的有序利用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為防止這種權屬不一致的矛盾,就有必要將房屋與土地視為一個整體,從而要求“房隨地走”。
三、土地抵押與房產抵押有什麼區別
抵押物不一樣。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如果公民在日常中有需要資金的情況時是可以將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抵押的,在辦理抵押手續時也是需要當事人攜帶產權的相關材料到抵押機構進行辦理的,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也是會在抵押時簽訂相應的合同並選擇正規合法的抵押機構辦理抵押手續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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