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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一對善意取得抵押權的適用

物權法解釋一對善意取得抵押權的適用

國家大力的發展知識產權法規,通過法律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通過法律打擊違法行為,保證知識產權市場平穩運行,也能激發人們創造、發明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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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善意取得?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變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u00100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不發生效力:1)抵押權人取得不動產抵押權時是善意的。所謂“善意”是指抵押權人客觀上不知道抵押人無抵押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的事實;未經登記,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符合下列情形的:(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不動產抵押權作為不動產物權的一種,我們可以歸納出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的前提和條件。《物權法》第九條規定,參照前兩款規定,經依法登記、轉讓和消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02)抵押雙方當事人已就抵押行為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了登記:不動產物權的設立,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這也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如何判斷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發生效力;且不知道抵押人是為逃避債務以及司法凍結而設定抵押的事實;(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對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有了很明確的規定,由此引申;(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其設立必須經依法登記才發生效力。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並將抵押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