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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善意取得的條件是什麼

一、抵押權善意取得的條件是什麼?

抵押權善意取得的條件是什麼

(一)不動產登記簿存在權屬登記錯誤,或抵押人雖對抵押動產無處分權但佔有該動產;

(二)無權處分人設立抵押權的行為。這是指行為人(登記名義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在他人的不動產或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行為。

(三)債權人在抵押權設立時系出於善意。善意的判斷時間應為抵押權設立之時。

(四)已進行抵押權設立登記。因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如果抵押權未經登記,真正權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權設立的效力,而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關於抵押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正常情況下,抵押權設立的時候,應該對不動產的產權歸屬進行審查,包括對方是否有抵押不動產的權利,這些抵押權人都應該檢查清楚的,如果抵押權人在抵押權設立的過程中,明知對方沒有抵押權仍然簽訂抵押權合同,合同就是無效的。

標籤:抵押權 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