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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抵押權是否一併轉讓?

一、債權轉讓的抵押權是否一併轉讓?

債權轉讓的抵押權是否一併轉讓?

債權轉讓時,抵押權一併轉讓,這在《民法典》中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對於雙方債權的處理情況上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業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則只能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處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債權人轉讓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併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包括抵押權等)。

二、債權轉讓的特徵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於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債權讓與是基於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於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並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於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債權轉讓的具體認定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處理,公司企業或者個人在對債權進行轉讓處理時,需要首先召開股東大會,並對相關的情況進行投票表決處理,在符合規定票數的情況下才可以按照法律來進行合法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