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抵押權對抗所有權判決會贏嗎?
一、善意取得抵押權對抗所有權判決會贏嗎?
是否會存在贏的情形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三百一十三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如果第三人的確善意取得了生產設備上之抵押權,自可依法(即依照抵押合同約定與擔保物權制度)行使物權。此時他物權效力優先於所有權效力。因此該問答案應當為“是”。
債權人因第三人行使抵押權而喪失所有權之損失,可向債務人主張賠償責任。此時或可基於違反契約、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等請求權基礎來實現賠償。
二、受讓人可以取得財產的有權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三百一十三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説的,善意取得的權利都是屬於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是獲得的,但前提是雙方要有獲得此權利所簽訂的合同,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對於取得的抵押權才能對抗所有權,而且法院在進行判決的時候也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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