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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浮動抵押權的特殊屬性

動產浮動抵押權的特殊屬性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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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浮動抵押權概念

指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對於動產浮動抵押,強制性登記,但僅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即動產抵押的生效採意思主義。即,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權生效要件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動產浮動抵押權概念,希望你能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