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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浮動抵押標的物是確定的嗎?

一、動產浮動抵押標的物是確定的嗎?

動產浮動抵押標的物是確定的嗎?

1、動產浮動抵押標的物可能是確定的、也有可能是不確定的,設定浮動抵押,不必就各項抵押財產進行公示,也無須製作財產目錄清單,甚至無須確定抵押財產的範圍,僅須在浮動抵押合同中明示將“現在所有的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設定抵押的意旨,並在企業法人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即可,一直到抵押權執行之時,抵押標的物始終處於“不特定”狀態;

2、抵押標的物為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的全部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

3、鑑於浮動抵押權的標的物處於“不特定”狀態,浮動抵押權的實行不能採用普通抵押權的實行方法,而應由浮動抵押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發佈查封抵押人總財產的公告,同時指定財產管理人負責管理抵押人總財產,並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清產還債的程序;

4、鑑於浮動抵押的標的物為抵押人的全部財產,浮動抵押權的實行無論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者清產還債程序,其結果都必然導致抵押人公司的法人資格的消滅。

二、動產浮動抵押的風險

(一)、主體風險

1、主體風險主要是因為《民法典》規定的主體範圍過寬,包括所有類型的企業、個體户和農業生產經營者。個體工商户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由於沒有強制的最低資本限度和資本固定規定,其風險自不待言。而就算是《公司法》上的企業法人,由於我國《公司法》的登記制度不甚健全,資本控制有待完善,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情況十分普遍。正是由於我國目前對於個體工商户、普通農户現在的和將來擁有的動產,甚至對於個體企業、合夥企業、非公司企業現在的和將來擁有的動產,都缺乏有效的監管制度,難以避免諸如“騙貸騙保”行為的發生。

2、從操作上來講,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可以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但農業生產經營者的登記部門現在沒有明確規定,從實踐中來講也無法確定。

(二)、抵押標的風險

動產浮動抵押最大的特點在於其抵押標的在設定抵押之時是不確定的。浮動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仍有經營自主權,即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使用和處分抵押物,如將其出售、出租、設定抵押等。抵押人的這種處分權是與浮動抵押物的浮動性一致的。這是浮動抵押風險的根本所在。

1、在設定抵押時,抵押的標的無法確定,那麼抵押物的價值以及所擔保的債權的價值範圍都難以確定。在貸款的情形中,銀行只能估計設定浮動抵押財產的價值,來確定發放貸款的額度,但是,沒有專業的評估,差距很可能非常大。如果過分高估,那麼從一開始,債權就存在了風險。而就算在設定浮動抵押之時,抵押財產的價值大於抵押擔保的債權,但由於此時抵押財產的價值只有借鑑比較的功能,最後實行抵押權之時抵押財產的價值能否一直保持,能否不貶值是根本無法控制的。

2、動產浮動抵押的不確定性還在於,浮動抵押的前期登記,僅有證明抵押合同的效力,而不具有普通抵押權的固定效力。具體來説就是,在浮動抵押登記後,抵押財產依然可以被抵押人處分,到最後實行抵押權之時,到底還有多少財產可以做為抵押財產受償是無法預見,更是無法控制的。

3、在動產浮動抵押期間,抵押人合法處分抵押財產應當在合理的生產經營活動範圍內。在實踐中可能只有通過法院審查後確定,但是,由法院審查也只能做到事後審查,而事後審查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1)、事後審查取證困難,不可能完全無誤的審查出抵押人惡意處分抵押財產的事實;

(2)、事後審查即便可以確定抵押人惡意處分抵押財產,但若抵押人無力承擔賠償責任,那麼抵押權人的利益必定受損且無法彌補。

4、在正常的經營範圍內,抵押人對抵押財產可自由處分,不受抵押權人干涉,也不對因自身管理經營失誤而產生的損失向抵押權人負責。也就是説,在浮動抵押期間,抵押權人是完全被動的,對抵押財產的監管基本上完全缺失。若抵押人因經營不善、投資失誤而導致破產,則抵押權人的抵押權能實現多少,實在值得擔心。

5、《民法典》規定的設定浮動抵押權的財產範圍僅限於機器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等動產,而把土地使用權、房產和知識產權等價值較大且較容易監管固定的財產排除在外,致使抵押人的擔保能力變弱。

(三)、抵押權實現風險

由於動產浮動抵押固有的特徵,在抵押權實現之時,也不可避免存在以下風險。

1、動產浮動抵押權效力順位之風險。

(1)、動產浮動抵押權的效力弱於一般擔保物權。就算浮動抵押設定在先,但由於設定之時並未對抵押財產進行固定,無法產生一般擔保物權之優先效力。在浮動抵押設定後,無法排除其他擔保物權之設立,而在浮動抵押轉化為固定抵押之前,其他擔保物權均優先於浮動抵押權受清償。

(2)、動產浮動抵押權在固定以後,從性質上講是一種動產抵押權,依擔保物權的效力順位,依然不能優先於留置權和善意第三人的質權受償。

2、破產清算之風險。由於動產浮動抵押是以企業全部的設備以及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作為抵押物的,那麼在抵押權人開始實行抵押權時,企業很可能進行破產清算。以清算後財產優先實現抵押權。此時,浮動抵押權已經轉化為固定的抵押權,但仍不能優先於法定的其他債權,例如職工安置費用等。

3、抵押財產數量和價值固定之風險。動產浮動抵押權實行之時,由抵押權人向法院申請,由法院來實現抵押權。但由於此前抵押物處於權利人和法院無監管的狀態下,在抵押權實行之時,難以將現有的全部設定浮動抵押的財產全部予以固定。

可以設置浮動抵押的主體、客體都已經被固定了。根據規定,浮動抵押的標的物不僅不用轉移,同時若是想要處置該標的物也無需獲得抵押權人的同意。雖然浮動抵押存在以上優勢,但是也存在抵押權實現之前無法確定抵押標的物等的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