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抵押都具有哪些特點
一、浮動抵押特點
浮動抵押區別於通常意義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確定的財產之上設立抵押其主要的特點為:
第一:標的屬於抵押人現有或將有的全部財產。
第二:這些財產在抵押人的日常生產經營中處於不斷變動的狀態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將來會採取某種動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繼續經營。
二、優勢
浮動抵押的優勢在於:首先,浮動抵押作為一種以將有和現有財產為標的的擔保
物權制度,無疑擴大了可以作為擔保的財產範圍。其次,在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之前浮動抵押人擁有對被抵押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兼顧正常經營和融資的需要。此外,實現抵押權時,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業的整體存在,不至於被迫出賣,拍賣企業,能夠充分發揮企業的價值。
三、劣勢
浮動抵押的劣勢主要在於浮動抵押人具有自由處分被抵押財產的權利,造成抵押標的具有不穩定性,擔保權人的利益處於不穩定狀態,不利於其利益的實現。
四、制度規定
浮動抵押是一種創立於英國衡平法的擔保制度,具有鮮明的英美法特點,普遍應用於公司發行債券的擔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規定在公司法和破產法中,在美國則出現在《統一商法典》中。由於浮動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陸法系一般均作為特殊擔保對待,一般規定於單行法中,例如日本就將浮動抵押制度規定於《企業擔保法》中。中國《香港公司條例》和《澳門商法典》中都有關於浮動抵押的規定。
《物權法》對於可以設定浮動抵押的財產只限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動產,而把不動產、知識產權、債券等排除在浮動抵押標的物範圍之外,允許浮動抵押的物範圍較窄。《物權法》對用於固定抵押的物規定,凡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抵押的動產、不動產都可以抵押,允許固定抵押的物範圍較寬。
在我國的經濟社會中,相關的浮動抵押是指將未來的某一段企業或標的物的價值進行相應的抵押。來獲取相關的資金用於這類企業的相關運作。在進行辦理時需要符合相關金融單位的相關規定,對相關抵押進行合理的辦理。辦理後進行相關的還款,確保雙方的利益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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