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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動抵押是什麼浮動抵押與常見抵押有什麼不同

浮動抵押是什麼浮動抵押與常見抵押有什麼不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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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與浮動抵押

浮動抵押作為抵押的一種,雖然也具有固定抵押這種擔保方式的共性,如抵押人佔有抵押物,在債務得不到清償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處理抵押物,並從中優先受償等,但動產抵押與浮動抵押區別還是明顯的。其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適用主體和範圍的區別。物權法規定浮動抵押只能適用於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範圍較窄。固定抵押適用於在經濟活動中的任何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範圍較寬。

(二) 抵押客體的主要區別。

(1)《物權法》對於可以設定浮動抵押的財產只限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動產,而把不動產、知識產權、債券等排除在浮動抵押標的物範圍之外,允許浮動抵押的物範圍較窄。《物權法》對用於固定抵押的物規定,凡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抵押的動產、不動產都可以抵押,允許固定抵押的物範圍較寬。

(2)抵押物的確定性不同。在設定抵押時,浮動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確定性,只有約定或者法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成就時,抵押財產才確定,也就是説抵押財產到底有多少,到此時才能確定。而固定抵押在一開始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物就是確定的,抵押物本身數量、價值相對也是確定的。

固定抵押的抵押權只能設定在已經特定化了抵押財產上,而浮動抵押的抵押權是設定在尚不能確定的動產上。説浮動抵押制度的創設是對傳統擔保制度的突破,正是由於浮動抵押與固定抵押在客體上的這一主要區別。

(三)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處分抵押財產的權力不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抵押權人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也就是説,在浮動抵押期間,法律允許抵押人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可以自由處分抵押財產;抵押人處分抵押財產不必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權人對於抵押期間生產經營活動中以合理的價款處分的財產不能追及。而固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須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