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關係的補償金年限如何計算?
在非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中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向人們法院提交訴狀,請求得到相應的補償金和賠償金,勞動合同中未規定的,勞動者也可直接尋求仲裁機關或法院的幫助。那麼,具體而言,終止勞動關係的補償金年限如何計算?
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之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的情形: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如:用人單位在搬遷到深圳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6、用人單位經營者欠薪逃匿,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經濟補償的支付年限從用工之日起算。
(二)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的情形:
除上述幾種情形外,在其他情況下,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按《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工作年限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即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二、賠償金的計算年限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48條、87條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償金的計算年限:
自實際用工之日起計算,應包括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
時間從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算起,補償金額根據職工在職期間的薪水以及具體終止勞動關係的原因來確定。若是正常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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