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金該如何計算?
一、勞動合同法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金該如何計算?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但是,該條款仍未明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中的“工資”包含哪些內容,問題由此誕生。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對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下了定義: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我注意到,許多業界人士據此得如下觀點:此條有一個隱含的意思,即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發工資,而非實發工資。問題由此延伸。這一斷論顯然是錯誤的,然而網上卻以謬傳謬,導致許多勞動爭議因此而發生!應得工資不等於應發工資,這原本是毋庸置疑的法律問題!然而,這確實不是個簡單的問題。事實上,如果看不懂工資表、又沒有見過數以百計的各種各類工資表,恐怕都難以應對這一問題。
看完前述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的是如下結論:經濟補償是按應得工資計算,而不是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計算。至於應得工資是不是實發工資,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二、哪些違紀行爲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補償金?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法是專門來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做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事情,那麼就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給出相應的經濟賠償,而對於賠償的標準就要看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資的狀況來進行計算,這樣纔算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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