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未批曠工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一、請假未批曠工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未經准假強行休假,可視作曠工。在用人單位的制度中肯定都會有員工無故曠工的懲罰措施。連續曠工三天可辭退、年累計曠工五天辭退這類條款勞動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爲準。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其中一項爲,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賠償,要看用人單位對於曠工是否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並向勞動者送達爲勞動者知悉。若該制度已經在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員工也在上述文件中籤字確認,那麼用人單位以員工曠工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支付經濟賠償的。
二、曠工辭退員工辭退程序是怎樣的?
1、認定員工嚴重違反規定,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重要依據。
只有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做出來的辭退決定,纔可以成爲仲裁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判案依據。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建立起合法有效地規章制度,才能將其作爲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反規定的客觀依據。
2、規章制度只有公示過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
3、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一定要通知工會。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因此,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後,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綜上所述,員工請假未果,曠工不去單位工作,如果情況嚴重可以認定其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這種情況下將其辭退不會涉及賠償問題,結清工資就行。作爲員工,如果請假合理,比較產假病假等,單位不批准的,其可以去勞動局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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