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滿半年辭退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一、員工未滿半年辭退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工作不到半年被辭退,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支付補償金,或應該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分析:
1、如果用人單位是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用人單位是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則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用人單位是在上述二種情形之外辭退勞動者的,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不用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職員入職半年懷孕被公司辭退補償標準是多少?
1、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7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8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2、補繳相應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並非所有的職員被單位辭退都可以獲得補償金,首先職員必須要確定自己知否違反了單位的規定,若是並不出在任何過錯,但是單位以經常請假等原因辭退入職半年的職員時,也是需要支付一個月的薪資給職員作爲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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