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再次醫療事故鑑定不服可以在申請鑑定嗎?
一、事人對再次醫療事故鑑定不服可以在申請鑑定嗎?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以兩次為限的,對再次鑑定結果不服的,不能再申請鑑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醫院接受治療的過程中因為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醫生的主觀狀態來決定手術或者其他醫療過程的安全的,一旦醫生或者醫院設備出現問題時就容易產生醫療事故,在賠償前接受了鑑定後發現不利於自己,當事人是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第三十九條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醫療事故傷殘鑑定程序
(一)委託
醫鑑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衞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醫患雙方及衞生行政部門在委託鑑定時需提供:正式委託書;相關材料(醫患雙方共同委託時提供);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複印件(衞生行政部門提供);交納鑑定費的收據。
(二)受理
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6個小時)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接到醫療事故鑑定書後,根據鑑定結果,雙方可以可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申請衞生局調解、或者申請由法院判賠。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以兩次為限的,對再次鑑定結果不服的,不能再申請鑑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患者或者説受害者在經歷了醫療事故之後認為醫院應當負擔所有的賠償責任而進行了鑑定,卻在鑑定結果中看到了醫院的責任沒有自己預期的大,此時只需在首次鑑定出結果的有效時間內去當地的醫療鑑定機構申請第二次鑑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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