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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服能重新鑑定嗎?

在醫院接受治療的過程中因為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醫生的主觀狀態來決定手術或者其他醫療過程的安全的,一旦醫生或者醫院設備出現問題時就容易產生醫療事故,在賠償前接受了鑑定後發現不利於自己,當事人是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服能重新鑑定嗎?

醫療事故鑑定不服能重新鑑定嗎?

申請醫療事故的重新鑑定是法律允許的。只是需要滿足申請重新鑑定的條件。

醫療事故的鑑定是為了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在醫療事故鑑定結果出來以後,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果不服,在滿足重新鑑定條件的情形下,醫療事故的受害人或者相關人員可以申請重新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專家鑑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並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要的材料,並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並保留有關複印件。

當事人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

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首次鑑定後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再次鑑定可以由雙記當事人共同委託,也可以單方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其中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鑑定結論持有異議,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另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首次鑑定結束之後,對於鑑定結論可以有兩種情況:

1、對鑑定結論無異議: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並保留有關複印件;

2、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

再次鑑定僅需要當事人一方提出即可,另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患者或者説受害者在經歷了醫療事故之後認為醫院應當負擔所有的賠償責任而進行了鑑定,卻在鑑定結果中看到了醫院的責任沒有自己預期的大,此時只需在首次鑑定出結果的有效時間內去當地的醫療鑑定機構申請第二次鑑定即可。

標籤:醫療事故 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