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醫療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怎麼辦?
一、二次醫療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怎麼辦?
不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當事人不能通過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途徑告醫學會,也不能告鑑定人。構成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擔責的充分條件,但不是必要條件。即使經過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如果患方認為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獲得司法救濟。在訴訟中,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僅是證據材料的一種,只有經過當庭質證才能被採信為有效證據。如果經過庭審質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沒有真實反映事情真相,沒有科學地論證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人民法院會把鑑定結論排除在合法證據之外而不予採信,或者重新委託司法鑑定,或者因醫院的舉證不能而判決其敗訴。
所以説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只會給權利當事人即死者家屬索賠帶來障礙,但並不能完全阻卻索賠,家屬仍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司法救濟。經過審理,如果認定醫院的錯誤診療行為符合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醫療事故鑑定要求
專家鑑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結論以專家鑑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鑑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有如下內容:
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等級;
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三、醫療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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