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醫療事故鑑定能否申請司法鑑定
一、不服醫療事故鑑定能否申請司法鑑定
不可以,當事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應該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而不是申請司法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二、醫療損害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患者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提供的資料
1、提起鑑定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病歷資料:由患者保管門急診病歷的,患者應當提供所有門急診病歷資料;住院患者應當提供就診及出院證明等資料。
(二)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的資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何時可以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鑑定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的過程中,存在下列情況的,患者及其家屬就可以申請再次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在日常生活中發生醫療事故,以以後對於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產生爭議的當事人,是可以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果患者或者是家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結果不服的話,是可以在規定的期限以內申請再次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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