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鑑定和醫療事故鑑定不一致怎麼辦?
法醫鑑定和醫療事故鑑定不一致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與醫療損害的法醫學鑑定,屬於自行鑑定或司法鑑定,由醫療糾紛當事人或司法機關決定進行,由公、檢、法、司、衞等系統的法醫鑑定機構組織承擔,出具的鑑定結論是為當事人自選協商解決糾紛或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服務。因此不同於行政鑑定。
二、醫療事故鑑定與司法鑑定有什麼區別?
(一) 啟動程序不同
醫療技術鑑定是由屬地的衞生行政部門委託啟動鑑定程序,解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問題,是否賠償調解問題。醫療技術鑑定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啟動鑑定程序,給雙方當事人一個“説法”,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的鑑定屬於自行鑑定。司法鑑定是獨立於行政鑑定和自行鑑定之外的一種鑑定,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由法官啟動。
(二)鑑定人員組成不同
醫療鑑定人員由屬地省級醫學會組建省級醫學專家庫,地市級醫學會組建屬地的市級醫學專家庫,鑑定人員是醫學專家。司法鑑定人員是由司法機構的法醫主持鑑定,聘請臨牀醫學專家參與。
(三)鑑定的組織者不同
醫療鑑定由屬地的醫學會負責組織,並承擔鑑定事務,司法鑑定組織者是屬地的司法鑑定機構。
(四)鑑定的內容與目的有不同
醫療鑑定多注重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認定,司法鑑定重在解決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這種過錯與損害後果是否有因果關係。
(五)鑑定的監督機制不同
醫療鑑定的監督:一是由屬地的醫學會對鑑定專家進行資格審查,二是屬地衞生局對專家出具的鑑定文書進行審查,三是屬地的上級衞生行政部門再次組織鑑定。司法鑑定的監督主要是屬地的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發生醫患糾紛的話,雙方是可以委託醫學會來進行司法鑑定,但是法醫學的鑑定和醫療事故的鑑定結果如果不一致,雙方當事人仍然是沒有辦法關於賠償方面的問題進行協商的,這個時候就可以採取合法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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