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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腎綜合症的出現等於醫療過錯嗎?

什麼是肝臟綜合症呢?

肝腎綜合症的出現等於醫療過錯嗎?

肝腎綜合徵(HRS)是指在嚴重肝病時發生的功能性急性腎功能衰竭(FARF),臨牀上病情呈進行性發展。HRS是一種嚴重肝病伴有的特異性的急性腎功能衰竭,其最大的特點是這種急性腎功能衰竭為功能性,一般認為此種FARF在病理學方面無急性腎小管壞死或其他明顯的形態學異常。失代償期肝硬化或重症肝炎出現大量腹腔積液時,由於有效循環血容量不足及腎內血流分佈,內毒素血癥,前列腺素減少等因素,可發生肝腎綜合徵,又稱功能性腎功能衰竭。其特徵為自發性少尿或無尿、氮質血癥、稀釋性低鈉血癥和低尿鈉,但腎卻無重要病理改變,是重症肝病的嚴重併發症,其發生率佔失代償期肝硬化的50%~70%,一旦發生,治療困難,存活率很低(<5%)。

什麼是醫療過錯呢?

長期以來,醫療責任的認定一直是我國民法學界討論的焦點,而醫療過錯的存在與否又是認定醫療責任的關鍵。

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時,必須注意區分醫療水準與醫學水準。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並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並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説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假如出現了醫療過錯,應該怎樣進行鑑定呢?

醫療過錯鑑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患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有無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為什麼要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呢?

醫療過錯鑑定的目的,是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中遇到的專門性問題提供的一項技術服務。這些技術包括:

(1)是否存在損害事實;

(2)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3)損害事實與醫療過錯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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