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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險意義是什麼?

一、醫療責任險意義是什麼?

醫療責任險意義是什麼?

1.發展醫責險是分散醫療執業風險,減輕賠償壓力的需要

首先在醫療行為中,由於醫療技術的限制、疾病譜的不可預測性和患者體質的差異性,醫療事故或醫療意外經常發生;其次,患者方經常對當前醫療科技允許範圍內得以了結果難以接受;再次,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更多時候患者在就醫過程中遇到問題就會訴諸法律手段。最後,隨着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損害賠償範圍的擴大與賠償標準的提高,醫療機構的賠償風險的壓力將進一步加劇。所以轉嫁醫療風險,讓醫療風險分擔社會化,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是一種較有效的方式。

2.發展醫療責任保險是保護患者利益的需要

第一,醫療糾紛處理程序複雜以及部分醫院財力有限,患者的利益常常不能得到有效及時全面的保護。而保險人作為第三方直接介入糾紛處理和賠償,會按照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購買保險時的約定進行賠付,患者能比較及時地獲得賠償。第二,醫生為了保護自己必然會做出“防衞性醫療行為”,往往選擇對醫方最安全的保守治療方案或需要藉助大量儀器檢查、實驗室檢查求得科學的數據支撐,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所以醫療責任保險能使醫療機構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醫療技術的研究和發展以及讓醫生能輕鬆的全心全意的為病人服務,最終使患者成為最大的受益者。

3.創建和諧醫療環境的需要

大量的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嚴重的干擾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許多經濟補償要求的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滿足也使整個社會對醫療機構和醫生的評價降低,形成惡性循環,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

4.發展醫療責任保險是保險業擴展業務

隨着社會的發展,責任險的開發是保險業的明智的選擇,醫療責任保險是職業責任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將成為現代醫療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保險公司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醫療責任險推行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已建立醫療責任保險機制的地方參保率維持了較高的水平,且總體上在繼續增長,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患者、保險機構以及政府各方對醫療責任保險的認可度得到提高。儘管各地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制度推行過程中仍存在較大困難,主要有如下幾方面問題:

1.強制性不足,難以避免投保的隨意性

我國目前的醫療責任保險基本上實行自願保險,使得醫療責任險能否全面普及存在不確定性。儘管一些地方政府有意通過行政命令強制推行醫療責任保險,但因缺乏法律依據而不能名正言順地公開進行,這種保險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強制保險。

2.醫療責任保險服務尚不完善

首先,醫療責任險適用範圍狹窄,多數地方僅在城市、大型醫療機構推廣;多承保因醫療事故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很少承保實踐中高發的醫療差錯致害賠償。其次,保險產品不切實際,且費率釐定不夠科學。保險公司對投保人以及醫療損害發生情況缺乏瞭解,險種開發不能準確反映醫療機構的實際風險情況。保險費率的釐定主要參照經驗費率,導致醫療機構支付的保險費可能會高於醫療機構應賠付額,從而挫傷了醫院投保的積極性。再次,保險期限過短、保險責任單純基於請求基礎而不考慮事故發生基礎,使得醫療責任保險不能全面滿足醫療機構轉移責任風險的需要。最後,附加服務價值低,僅負責賠償不負責風險預防,其保險產品難以對醫療機構產生吸引力。

3.法律條件不完善,投保和承保風險較大

目前我國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處理實行“雙軌制”,即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與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兩種相互替代的規範性文件和程序處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醫療損害鑑定也有醫學會鑑定和司法鑑定兩種,法律依據和處理程序均具有不確定性,這導致降低了法律責任的可預見性,醫療機構不敢貿然投保,保險公司也不願開展醫療責任保險。此外,我國衞生法律體系遠未健全,醫療服務基本法缺失,從而難以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是否存在執業過失進行法律評價,這也導致法律責任的不確定性。

4.一些醫療機構風險防範意識不高,對醫療責任保險的重要性缺乏認識,對醫療責任保險也缺乏瞭解

一些大型醫療機構有較強的經濟能力自行賠償,多認為沒有必要買保險。還有一些醫療機構對醫療責任保險的要求過高,希望在轉嫁經濟賠償責任的同時,將醫療糾紛的協調處理事務工作也轉移出去。

總所周知,醫療行業產生風險的概率非常的高,隨着人們對於生活水平要求的提高,以及對醫療效果期待度的提高,使得醫患之前的關係越來越複雜,也越來越緊張。醫療責任險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這種緊張的關係,是值得大力推行的一項制度。

標籤:責任險 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