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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醫療過錯屍檢的期限是多久

一、癌症醫療過錯屍檢的期限是多久?

癌症醫療過錯屍檢的期限是多久

醫療過錯做屍檢的期限是45天,鑑定時間從醫學會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計算。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二、醫療過錯做技術鑑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流程是什麼?

1、醫患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向市醫學會提起鑑定申請,或患方向醫療行政部門投訴由醫療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鑑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託醫學會鑑定。

2、醫學會受理鑑定委託。

3、由申請一方或雙方交納鑑定費。

4、醫學會通知雙方提交陳述書、答辯書及鑑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關專科專家名錄並選出需迴避的專家。

6、對雙方認可的專家隨機編號,由醫患雙方及醫學會隨機抽號組成專家鑑定組。

7、召開鑑定會,醫患雙方按先患方後醫方的順序各陳述(答辯)15分鐘、專家提問、退庭。

8、專家討論,出具醫鑑結論報告。

9、若不服鑑定報告,向省醫鑑會提起再次鑑定。

我國,對醫療過錯的技術鑑定都是由醫學會組織負責的,向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之後,在需要做技術鑑定的情況下,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委託醫學會組織做鑑定。對於患癌症的患者來講,治療過程中患者死亡的也不代表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一定有過錯,一般要以技術鑑定報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