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會出現醫療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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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教育、住房是現代社會的三座大山,為了更好的推進社會主義社會主義現代現代化建設,征服這三座大山勢在必行,所以我國法律將教育、醫療、住房的各方面法律行為進行了規範化,若違反法律規範,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本站小編整理了什麼情況會出現醫療過錯的下列相關信息。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一、 什麼情況會出現醫療過錯
1、未盡到相應診療義務的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今後的醫療糾紛中,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將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內容。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以及患者受損害,是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充分條件。
2、違法就是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違法本來就是嚴重的過錯。在今後的醫療侵權訴訟中,只要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
3、做病歷“文章”就是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在以往的醫療侵權案件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採取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維權的現象帶有普遍性。這些做法損害了醫療形象,加大了醫患關係的對立,加劇了醫患矛盾,也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和權威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了這兩種違法行為的侵權法律後果: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
二、醫院的免責事由有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什麼情況會出現醫療過錯?過錯使用歸責原則,若醫務人員未盡到相應的醫療義務,或者其在進行醫療治療中的操作不符合規範,亦或是在發生糾紛時,為了掩蓋事實作假病歷或者提供假病歷,都是屬於醫療過錯的範圍,醫院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並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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