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案件中的醫療過錯如何判定?
一、什麼是醫療過錯?
所謂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由於主觀原因,違反法定義務或者診療護理操作規範的規定,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行為。構成醫療過錯的行為,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而在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都表現為過失,要麼是疏忽大意,要麼是過於自信導致危害後果的發生。
二、醫療過錯案件中的醫療過錯如何判定?
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並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並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説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醫療機構過錯的判斷標準是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標準分為抽象標準和具體標準。
三、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有何區別?
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差異,從而在鑑定、賠償數額等存在明顯不同。前者主要依據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後者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醫療事故的鑑定機構是醫學會,醫療過錯的鑑定機構是司法鑑定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賠償所得要低於按照醫療過錯賠償所得。由於醫療事故鑑定被限定在糾紛醫院所在地的醫學會,鑑定的專家和糾紛涉及的醫院有千絲萬縷的聯繫,被認為是兄弟之間的鑑定,鑑定專家不需對鑑定結果承擔任何責任,所以其鑑定的公正性被廣泛質疑。醫療過錯的鑑定機關沒有地域限制,且鑑定人員為法醫,鑑定人員對鑑定結果負責,鑑定相對公正,曾經有統計,在不被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侵權中,有70%以上被鑑定為醫療過錯。
之所以出現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區分,除了與目前法制現狀有關外,很重要的原因與目前醫療事故鑑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聯繫。由於醫療侵權的特殊性、複雜性,此二元制的現象將在很長一段時間持續存在。
在醫療過錯案件中的醫療過錯如何判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過判定才能確定是否是醫院的責任。在生活中,發生醫療過錯後很多人選擇在醫院鬧事等一些不理智的行為,大家儘量避免爭吵這一無意義的行為,爭吵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只會進一步激化雙方的矛盾。選擇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是最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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