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後發現新證據怎麼辦?
一、醫療事故鑑定後發現新證據怎麼辦?
醫療事故,法院調解賠償,要製作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有法律效力。發現新證據後,不能就同一事實和請求再次起訴,否則即使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規定。
當然,如果有新的想法和要求,可以和醫療機構自行協商。
《蕞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醫療事故鑑定流程
醫療事故鑑定的流程是:
1、當事人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2、衞生行政部安排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3、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鑑定組,按照醫療衞生管理法律以及專業知識進行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療案件中的新證據的範圍包括認定證據的時間節點,在時間節點的基礎之上確定新證據的範圍,訴訟階段還有程序的角度,一審還有二審在新證據的界定有不同的事件節點,按照具體的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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