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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何時解除勞動關係不補償經濟補償金

單位何時解除勞動關係不補償經濟補償金

大家都知道,用人單位在某些情形下解除勞動關係是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的,那麼用人單位在何時解除勞動關係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呢?有關補償經濟補償金的相關知識,請閲讀下文。

一、什麼是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般情況,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在以上六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則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