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醫療事故鑑定後新證據可推翻鑑定是否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一、醫療事故鑑定後新證據可推翻鑑定是否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後新證據可推翻鑑定是否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後新證據可推翻鑑定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有哪些?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四、醫療侵權案件中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總的來説,若無正當理由超過了法定時間,重新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話,醫學會組織是不會受理的。為了更好的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患者在處理醫療事故的過程中很有必要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