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法人被執行是否合理?
一、有限公司法人被執行是否合理?
有限公司法人被執行是合理的,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其他法條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當公司作為沒有履行判決義務的被執行人而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即“黑名單”)時,很多法院會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一併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那麼法院的這種行為合法嗎?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人,並且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只要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就有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資格。
其次,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院若要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二是要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大多數的人員,他們是必須要履行我們國家法院當中所做出的一個生效的判決的,否則的話法院有權利是採取一些強制性的措施來逼迫他們的,比如説現在最常見的一種措施就是納入到黑名單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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