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證據效力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證據效力是什麼?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是專門的技術鑑定機構對醫療單位所致的損害事件進行技術鑑定所作的認定意見。
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工作,由醫學會組織。在民事訴訟當中,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屬於專家證言,是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法院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審查權。法官完全可以依據自己的審判經驗,審查醫療事故鑑定人員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組織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程序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合法性,做出自己的判斷,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同時,在醫療事故侵權案件審理中,還存在着沒有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法院也可直接認定醫療機構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可能。在受害人提出侵權訴訟之後,證明了醫療行為違法和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法院對因果關係和過錯實行推定。如果被訴的醫療機構不予舉證否定因果關係和過錯,只要法官經審理認為這一推定並不違背客觀規律,當然就可以直接認定侵權責任成立。
由此觀之,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僅僅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人民法院對其具有法定的審查權,既可以採信它,也可以否定其效力。
二、做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途徑有哪幾種
一是直接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
二是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申請,由衞生行政部門把鑑定申請移交到醫學會;
三是由人民法院委託。
鑑定分首次和再次鑑定:
首次鑑定:由醫院所在轄區的各區縣醫學會來組織,如果醫患任何一方,對首次鑑定的結論不服,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之日15天內,申請再次鑑定。
再次鑑定:由市一級的醫學會組織。醫學會在接到鑑定申請後,會向醫患雙方發放提交材料的告知書,醫患雙方交齊鑑定材料後,由醫學會確定專家鑑定組的人數,組織醫患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專家,向鑑定專家送達鑑定材料,組織召開鑑定會。
在專家合議形成鑑定結論後,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書,由醫學會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送達移交方或委託方。一個鑑定週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結論具有合法性,因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結論是屬於專家的證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申請途徑包括直接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還有委託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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