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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分類及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醫療損害分類及歸責原則

醫療損害分類及歸責原則是什麼?

1、醫療技術損害

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後照護等醫療行為,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過失行為。醫療技術損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情況下,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存在技術損害要件,須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是醫療過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存在特殊情況,即在法定情形下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2、醫療倫理損害

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説明其病情,未對病患提供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祕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採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為。醫療倫理損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直接推定醫療機構的過失,除非醫療機構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相應義務,否則應當就其醫療倫理過錯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3、醫療產品損害

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製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行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對於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醫療損害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存在醫患關係

患者對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的醫患關係負有舉證責任。患者應提供掛號單、交費憑證、病歷、出院證等單據證明與醫院之間存在醫患關係。

(二)醫方存在過錯醫療行為,包括:

1、違反醫療衞生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診療活動;

2、違反相關診療技術規範實施醫療行為;

3、未盡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注意義務;

4、未盡法定告知義務及知情同意義務;

5、未盡法定的病歷管理義務;

6、未盡使用合格醫療產品實施醫療活動的義務;

7、未盡合理檢查義務;

8、未盡保護病人隱私義務。

(三)醫方的上述過錯造成患者以下損害後果:

1、死亡。

2、身體損害。

身體損害應當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組成人的身體的軀幹、肢、組織及器官受到損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發揮的。二是雖然表面上並未使患者的肢體、器官受到損壞,但卻致其功能出現障礙。如大腦受藥物刺激造成的精神障礙。

3、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是指醫療損害所導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對患者所遭受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標籤:醫療 損害 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