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環境污染有時候是破壞生態環境,有時候會致人損害。對於違反國家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相關污染企業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那麼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是什麼?下文便是本站小編給出的答案。
一、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責任的概念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因污染生活、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為無過錯責任,但法律規定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二、環境污染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無過錯原則
環境污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依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受害人有損害、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對其污染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完全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並採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環境污染責任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與這些法律的規定是一致的。
三、環境污染致人損害責任歸責的完善
我國目前的環境污染致人損害責任歸責仍然還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幾個方面:
(1)無過錯規則原則在環境侵權領域的適用範圍還應擴大,特別是在新時期出現的現代新能源及新危險物質所帶來的環境侵權領域,還有如生態破壞、地面沉降等也面臨着同環境污染同樣的難題,由於此類現象因果關係難以判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利於對受害者的保護。
(2)在環境損害中實行無過錯責任為體現公平合理民法思想要求,無過錯責任與其他規則原則的根本區別就是行為人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的事由為免責的抗辯事由,不能因自己進了注意義務、沒有過錯而免責。筆者認為我國的法律規定的歸責原則不夠明確。
(3)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科學技術的限制,適用單一的歸責原則不能適應我現階段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從上文不難發現,在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事件中,侵權人如果是違背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那麼就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當然,也是有特殊情況可以免責的,如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環境污染的、損害是由於受害人自己過失的和由第三人過錯造成的。以上便是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陝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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