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醫療損害舉證責任原則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醫療損害舉證責任原則是什麼?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二、患者舉證責任有哪些?
1、醫患關係。患者應當舉證在醫療機構接受過治療或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對其實施過診療行為,予以證明雙方之間醫患關係的成立。掛號單、門診手冊、病歷、繳費憑證等均可以作為證據。
2、損害後果。患者應當舉證證明其受到的損害後果,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精神損害。損害後果表現為訴訟請求時通常有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醫療費等有效票據、誤工證明、鑑定意見等均可以作為證據。
3、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過錯責任原則的舉證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患者應當承擔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一般情況下,患者在立案前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過錯鑑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請過錯鑑定,鑑於申請人是患者,因此產生的鑑定費用,也應當由患者先行墊付。
4、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由於患者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往往很難舉證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自身的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在實踐中,患者一般也會通過司法鑑定來完成舉證。
5、醫療機構未履行説明義務。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對病情及醫療措施的説明義務,對應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實踐中,關於醫療機構的説明義務體現為病歷中記載的《風險告知書》、《知情同意書》等,患者只要提出病歷中沒有患者及其家屬簽字的《風險告知書》、《知情同意書》等即可完成舉證。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是有具體的分配原則和方法的,當然,作為患者來説,在醫療損害事故中扮演着受害人的角色,想要獲取到相關的賠償,想要從法律的角度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自然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受害的事實。
醫療損害責任是一種常見的醫療事故,當然,出現這樣的醫療事故自然是需要進行適當的賠償的,不過在確認具體的賠償標準之前,必要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則是必須的,此時我們如果是作為醫療事故中的受害人的話,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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