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醫院治療醫療過錯責任由誰承擔
一、兩個醫院治療醫療過錯責任由誰承擔
當兩家醫院同時存在醫療過錯的情況下,根據造成的損害後果,在能夠區分責任的大小時,根據過錯責任比例,各自承擔與各自造成的損害後果相適應的賠償比例責任。在無法區分責任時,兩家醫院則要承擔連帶責任。
二、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 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兩個醫院治療醫療過錯責任由誰承擔”,通常經過兩家以上醫院進行治療,且都存在醫療過錯的情況下,造成損害的醫院根據損害的大小均應承擔按份或連帶責任。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也具有一定的標準,具體的賠償數額應按照標準進行計算。但是通常,醫療損害責任只是一種過失責任,畢竟醫院與患者都不願意損害責任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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