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過度醫療誰承擔責任嗎?
一、醫院過度醫療誰承擔責任嗎?
過度醫療的話一般是由醫生;護士或者是醫療機構承擔責任。法理視角審視,過度醫療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的診療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並具有診療目的不正確、消耗醫療資源過度、超出個體與社會醫療保健的理性需求、造成患者人身過度傷害或財產過度損失等情形之一的行為。引發過度醫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醫療機構的逐利性、醫務人員的趨利性、防禦性醫療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醫師具有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的權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可見醫師的診療權利不是無限的,對患者的醫療行為必須有根有據,不允許無依據的不必要診療。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診療規範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導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檢查費用,患者一方有權要求醫療機構退還。造成其他損害後果的,患者一方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二、過度醫療怎麼賠償?
如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一方,認為對方存在過度醫療的,需要提出證據,比如對方無醫囑、非必要的情況下使用了非醫保類藥品等。對方可以起訴當事人和保險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對用藥合理性、以及用藥與本次事故關聯性進行鑑定,法院會根據鑑定意見核定對方要求的合理部分,並判定保險公司賠償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可見醫師的診療權利不是無限的,對患者的醫療行為必須有根有據,不允許無依據的不必要診療。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診療規範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導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檢查費用,患者一方有權要求醫療機構退還。造成其他損害後果的,患者一方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如果醫院進行過度醫療的話,需要向患者進行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補償費等的賠償。如果是情節嚴重的話,還需要承擔更嚴重的處罰,如吊銷執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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