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院醫療過錯的舉證應該由誰承擔?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患者要對與醫療機構存在醫療行為以及受損害的後果承擔舉證責任。
大概有以下幾種含義:
第一,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第二,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如果患者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明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證明責任就向醫療機構轉移。也就是説在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者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醫療機構提不出具有合理説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講,“醫療侵權”的舉證責任並非倒置,而是舉證責任轉移的法律後果。
第三,確定證明責任轉移的依據。確定由醫療機構對不存在因果關係和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證明責任,主要是基於以下三點考慮。首先,患者的醫學知識非常有限,並且其在治療過程也是處於被動服從的地位;醫療機構則通過檢查、化驗等診療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狀況,制定治療方案、熟悉治療過程。如患者因手術治療過錯造成損害的,其在手術過程中一直處於麻醉的狀態,對醫療過程是不可能知道的。因此,依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其次,按照舉證責任的實質分配標準,舉證責任應當由距離證據最近,或者控制證據源的一方當事人負擔。診療過程中的檢查、化驗、病程記錄都由醫療機構方面實施或掌握,醫療機構是控制證據源、距離證據最近的一方,由其承擔舉證責任,符合舉證責任分配的實質標準。再次,對因果關係和醫療過失的認定,涉及醫學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一般都要通過鑑定才能認定。因此,在這樣的情形下,醫療機構所需要做的,不過是申請鑑定、啟動鑑定程序。這種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倒置”,對醫療機構而言並沒有過分加重其負擔,也不會出現所謂“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那樣一種證明責任分配的風險。所以,我們不贊成在醫療侵權證明責任負擔的問題上,過分誇大其“舉證責任倒置”的作用。從嚴格意義上説,舉證責任倒置的前提是過失推定、因果關係推定,而醫療事故訴訟中對因果關係和醫療過失的認定最終依據鑑定結論,推定的作用極其微弱,完全沒有必要對這個問題過度地擔心。
以上便是文章對醫院醫療過錯的舉證應該由誰承擔的具體內容,從文章中不難看出,對於醫療事故的舉證問題,法律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舉證責任都需要由患者來承擔,對於患者身上存在的一些與醫療事故相關的問題則由醫院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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