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一、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的,當事人可以索賠,如果院方不肯賠償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打官司主要是打證據,有舉證義務的一方需要舉證。
目前,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活動中,舉證責任的分擔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的規定。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明確了在醫療侵權訴訟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換句話説,因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的是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實行因果關係推定,這就意味着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原告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那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醫療事故糾紛賠償協議包括哪些條款?
1、明確醫療事故等級
醫療事故等級是醫療機構和患方認定賠償數額的關鍵因素。所以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就該醫療事故有了明確的等級鑑定,且該鑑定必須是雙方都予認可的。
2、詳盡醫療事故原因
患者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時應當詳細寫明醫療事故原因,即醫療機構在該事故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存在因果關係的。
3、賠償數額和給付時間
作為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核心,賠償數額應當精確全面,有理有據。賠償款項給付時間應當具體確定,不宜用“大約、左右、大概”等約數字眼。
4、違約責任
在協議書中應當增加醫療機構逾期不予給付賠償款項,由此延誤患方治療,病情惡化的後續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或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付款事宜。
綜上所述,醫院方面因為過錯導致醫療事故發生,會給患者帶來新的傷害。醫患之間發生糾紛走訴訟程序的話,法院會要求當事人舉證,有了證據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斷。在醫療過錯糾紛中,患者作為原告只需證實受傷是在住院期間發生即可,餘下的舉證責任應該由醫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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