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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應如何處置醫療事故

醫院應如何處置醫療事故
律師解答:向醫療服務監控辦公室報告。律師解析:第一,當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醫療事故可能會引起醫療爭議時,當事者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及時向醫療服務監控辦公室或總值班彙報,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有關情況向監控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彙報,發生醫療事故的按規定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導致三人以上人身損害的,應在12小時內向衞生行政部門彙報。
第二,已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的,當事人在按規定程序上報同時,由科室或者院部組織最強技術力量,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並防止損害擴大。
第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對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反應,有關人員應及時報告醫務科,組織有關人員會同患方對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需檢驗的,由雙方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第四,對發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告知患方在規定時間(患者死亡後48小時,如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延緩7日)提出屍檢申請,拒絕屍檢的,應讓患者家屬簽字,如拒絕籤的,院方應當如實記載,並記錄在場的其他證人。
第五,凡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必須將事情詳細經過以書面形式陳述,經科室討論,分析原因,寫出定性結論,以書面形式在2天內交醫務科,並提交醫療安全管理委員會討論,予以責任認定和提出整改措施。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