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侵權行為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侵權案例2.74W
如今,醫療事故已成為我國難以迴避的問題,對此患者若想要獲得賠償則需要確認醫院對醫療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劃分主要是分為四種責任程度,分別是完全責任和主要責任,亦或是次要和輕微責任等。需要經過鑑定之後,才能確認應該對醫療事故負什麼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醫療過錯侵權行為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在該種賠償責任關係中,直接侵權人雖然是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但賠償義務主體則是作為用人單位的醫療機構。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是賠償義務人,直接對患者承擔責任,而不是由醫務人員承擔責任。因此,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之間不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患者也不能直接向醫務人員主張權利。這裏醫療機構承擔的責任實際上是一種替代責任,正因如此,醫療機構不得以沒有選人不當的過錯或者已對醫務人員盡到了監督管理職責為由,主張免責。
發生醫療糾紛,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衞生行政部門受理後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並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後,衞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共同侵權行為人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為,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為具體情況行為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
-
如果停止侵權行為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為,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為具體情況行為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
-
企業如何避免被侵權
企業侵權責任是現代組織型社會中的重要責任類型,然而傳統歸責原則適用於該責任時卻存在侷限性。其中主觀過錯歸責自無適用餘地,而組織過錯理論和危險歸責本質上都依從於風險控制標準。
企業風險歸責具有雙邊性,具體判斷由法官依企業風險類型作個案裁決。在訴...
-
承包地侵權糾紛法院判決書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