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過錯責任由誰舉證?
一、醫療事故過錯責任由誰舉證?
醫療事故過錯責任的舉證,一般情況下都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是患者提起的訴訟,那麼患者就需要對一些基本的東西承擔舉證責任,如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的醫療關係,並且產生了醫療損害的事實。而醫療機構則需要對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併發生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應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民法典》對於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發生醫療事故後,如果雙方選擇起訴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的,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舉證處理,醫療機構需要對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舉證,而當事人也需要證明損害後果是由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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