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醫療損害過錯責任原則由誰舉證?

一、醫療損害過錯責任原則由誰舉證?

醫療損害過錯責任原則由誰舉證?

醫療損害過錯責任原則由患者舉證,對於醫療糾紛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國內外都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兩種主張:

一種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認定醫療事件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必須以存在過錯為基礎。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另一種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有損害事實發生,就不問當事醫生是否存在過錯便直接確定民事責任。持這種看法的人將醫療服務類比高度危險作業,認為醫療服務的對象是人的生命健康,由人的生命健康的極端珍貴性決定,醫療服務是高風險的職業,這種職業性質本身就決定了從業者應負有特別注意義務。因此,只要違背這項義務,給病員造成損失,不管其存在過錯與否,都要承擔責任。後者是實踐中慣用的。

二、醫療過錯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制度,就是説,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一方説自己享有某項權利,如賠償請求權,就要提供證據論證自己確實享有該享權利的充分理由;另一方要否定對方的主張,就要用證據證明對方不應該享有該項權利。可以説訴訟的過程,就是一方用證據“立論”,另一方用相反的證據“駁論”,循環往復,直到把事實弄清的過程。

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卻使主張權利的病員一方在舉證上存在較大障礙。首先,醫療服務具有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在通常情況下,病員及家屬不可能具備足夠的醫學知識,對醫療單位的規章制度及診療護理常規等也難有較細瞭解。因此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其次,診療護理都有病歷記載,病歷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但是根據衞生部的有關規定,病員及家屬無權調閲病歷材料。再次,病員在已死的情況下,無法舉證,即使沒死,處於昏迷不醒,病情危重狀態的病員也無法舉證,而家屬又不可能參加治療的全過程,由家屬舉證也是不切實際的。

醫療方面的損害糾紛是需要根據具體的糾紛內容來判斷適用什麼樣的歸責原則,比如説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此時舉證責任就應當是由舉證方來完成,還有一些糾紛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應當是由醫院來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