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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要準備哪些證據,會舉證責任倒置

在醫療事故糾紛中嗎,患者應當提供的證據有:
1、門診及住院病歷。門診病歷是患者來醫院就診時最原始的證據材料,上面記載了病人的主訴、醫生的查體、診斷及最後的處理意見等。住院病歷包括病程記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
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搶救結束後補記的病歷資料等。
2、化驗單及各類檢查結果。化驗單及各輔助科室的檢查結果,如心電圖、腦電圖、B超結果、_片等。
3、處方、藥品及藥品包裝袋。有的醫療事故是由於醫療人員用錯藥、發錯藥導致的,而患者當時所服用藥品的處方箋的底方及其複印件、剩餘藥液及藥品包裝袋等。
除此之外,應當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事故糾紛要準備哪些證據,會舉證責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