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是什麼?
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具體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過程中,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的舉證責任一般由醫療機構承擔,包括要求提交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若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能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相關責任由其承擔。
二、醫療糾紛過錯推定責任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三、醫療損害責任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説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也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並不是所有的證據都得由醫院承擔,患者對於本人的主張也負有舉證義務,相關的證據由醫院保管的,醫院才要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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